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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7月16日报道 7月14日,市工商局又曝光了几类汽车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集中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提醒大家在购车时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避免误入消费陷阱。
霸王条款1
合同生效后就不得退车
合同条款:合同生效后,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退车要求。
工商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出现一方迟延履行等法定解除情形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除了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外,如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消费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霸王条款2
指定车贷还要缴调查费
合同条款:买方要求以车辆贷款方式付款的,在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向卖方支付定金×元,调查费不予退还。
工 商点评:根据银监发〔2012〕3号文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 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故经营者收取或代为收取“调查费”于法无据,指定贷款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霸王条款3
汽车缺陷由顾客找厂家
合同条款: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的财产损失,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工商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商要求赔偿。
霸王条款4
加附件车保修期就终止
合同条款:乙方对生产厂家出厂车辆私自进行改装或加装附件,在使用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以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和生产厂家无关,且车辆质量保证期自私自改装或加装附件之日自动终止。
工商点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该条将“加装附件”也作为经营者免除三包责任的事由,有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
霸王条款5
若改全款仍需付按揭费
合同条款:按揭购买车辆,合同已签订,如改为全款,按揭费用照样收取。(如买方按揭手续未审批通过,则自动转为全款购车,车价另议)
工商点评:该条对按揭费用的范围约定不明确。从下文“按揭手续未审批通过即自动转为全款购车”的规定来看,显然不是指真正意义上的“按揭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