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德国,自动驾驶的两种立法探索

【编者按】人工智能热潮仍在延续,大众对人工智能的关注也顺势延伸到各个细分领域。其中,被广泛认为“最有可能被实现的人工智能”的自动驾驶技术引起了投资者们和业内人士的广泛兴趣。那么,中国的自动驾驶发展面临什么样的独特机遇或挑战?国外自动驾驶在立法、技术和市场方面对中国有什么样的启示? FT中文网近期组织“聚焦自动驾驶”专题,编辑事宜,联系闫曼 man.yan@ftchinese.com

2012年夏天,某跨国车企欧洲总部研发中心负责自动驾驶的团队曾千里迢迢来到中国,和当时负责中国区法务部的笔者探讨自动驾驶的法律问题。团队负责人当时问了我两个问题:“自动驾驶在中国有没有法律障碍?自动驾驶在中国有没有可能先于欧洲实现?”当时,欧洲汽车企业还在为受维也纳公约限制无法开展路测而苦恼;美国内华达州则率先通过了自动驾驶汽车的路测法案;中国也已低调地开始了自动驾驶技术研究,国防科技大学已完成了从长沙到武汉的高速全程无人驾驶路测。

随着汽车自动驾驶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技术、产业、法律和政策的互动与碰撞中,自动驾驶对于立法的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而参考国外有关自动驾驶立法的发展历程,对中国的自动驾驶立法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德国和美国:自动驾驶立法的先行者

对于自动驾驶立法而言,2017年的夏天注定是个不平凡的夏天。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国外自动驾驶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美国和德国这两个“先行者”在自动驾驶立法上开始了新的较量。

德国在今年夏天的立法活动颇为活跃:一是修订了现有的道路交通法,二是出台了全球第一部自动驾驶道德准则。

2017年6月,德国联邦议院率先颁布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应满足六个要求,比如在任何情况下驾驶员都可以手动取代或关闭自动驾驶系统并接管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应可以识别出需要驾驶员亲自操控的情形,并在移交接管前向驾驶员做出足够的提示。

此外,该修正案还明确了使用自动驾驶系统时驾驶员的权利和义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接管状态下,驾驶员可以不对交通状况和车辆进行监控,但是驾驶员仍需时刻保持清醒戒备状态准备随时接管。在自动驾驶系统向驾驶员发出接管请求以及当驾驶员发现自动驾驶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驾驶员应立刻接管车辆。由此可见,德国立法更侧重于对L3级别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规制。

对于自动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该修正案提高了责任人的最高赔偿金额:造成人员伤亡的,最高赔偿额从500万欧元提高到1000万欧元;对于财产毁损的情形,最高赔偿金额从100万欧元提高到200万欧元。

除了道路交通法以外,2017年6月,德国公布了全球第一个针对自动驾驶的道德准则。

该道德准则在价值追求上确立了以下原则:道路安全优于出行便利;个人保护优于其他功利主义的考量;法律对技术的规制方式是在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及他人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必须优先于对动物或财产权利的保护。该准则还要求,不得对于必须在两个人的生命之间做出选择的极端情况进行标准化设定或编程;法律责任和审判制度必须对责任主体从传统的驾驶员扩大到技术系统的制造商和设计者等这一变化做出有效调整;自动驾驶汽车的软件和技术必须被设计成已经排除了突然需要驾驶员接管的紧急情况的出现;在有效、可靠和安全的人机交互中,系统必须更适应人类的交流行为,而不是要人类提高适应它们的能力;驾驶系统需要政府许可和监督,公权力部门应确保公共道路上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等等。另外,在探讨上述道德准则时,道德委员会颇有前瞻性的特别考量了L4和L5级别的高度和完全自动驾驶车辆所存在的技术决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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