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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盐田区法院一审认定构成受贿罪,因如实交代及退赃获轻判
新快报讯 记者张国锋 通讯员黄玉财报道 发生在深圳的交警收黑钱放行违法车辆昨日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深圳盐田区法院查明,2013年12月25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同乐高速公路大队(下称同乐交警大队)一中队暂扣涉嫌超载的某货车至同乐交警大队扣车场,并且将该车辆行驶证交至同乐交警大队违例办。当日上午,该车车主陈某锋通过其老乡找曾在同乐交警大队实习的被告人李某峰帮忙。李某峰后找被告人吴某帮忙,吴某同意并商定收取1.8万元费用,并允诺从中分给李某峰4000元。李某峰私下向陈某锋收取了2.1万元费用。
2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吴某从违例办工作人员处将尚未录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行驶证拿走,并将货车放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峰利用吴某是交警大队民警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违规放行被扣车辆,收受他人钱财,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考虑到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有退赃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峰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
盐田区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