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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0日,8岁的阿某放学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在地。阿某被送至医院后,被诊断为右肋排骨下端骨折、头部外伤及面部软组织挫伤,随后住院治疗。当日,交管部门认定车辆驾驶员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阿某无责。
一个月后,阿某出院,出院时医嘱其每月复查一次,全休两个月。后经鉴定,阿某身体因车祸造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据了解,肇事车辆并非成某所有, 而是其从朋友徐某处借来。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阿某及其监护人将成某、徐某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对其进行赔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 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工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阿某住院伙食补助 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成某赔偿阿某鉴定费及其他费用800元。
对于车辆借予他人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分担问题,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 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成某借用徐某的车辆将阿某撞伤,且责任全在成某,故成某应承担阿某的相关损失。徐某对损害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