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9死24伤事故出结果 司机操作不当

2015年3月1日15时33分许,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入港龙门架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

肇事司机是否酒驾?相关部门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深圳市政府“3·1”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的调查报告做了公布。

深圳机场9死24伤事故出结果 司机操作不当深圳机场撞人监控视频

2015年3月1日15时33分许,杨明晰驾驶粤BA495Q号小型轿车以97.8公里/小时时速沿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往入港平台方向行驶至龙门架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身右侧先后与道路右侧距离龙门架87.7米、72米处的水泥防护栏发生刮碰,车辆失控后碰撞在右侧水泥防护栏旁驻足的人群,导致车辆部分损坏,5人当场死亡, 3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 24人受伤。司机杨明晰在事故发生后由粤BA495Q号小型轿车下来并从领航高架桥上坠落至桥下地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布的调查报告认定了事故原因——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深圳“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粤BA495Q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明晰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机场集团及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肇事司机情况

杨明晰,女,粤BA495Q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1991年1月20日出生,陕西省三原县人,职业:经营淘宝网店,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7月17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17年7月17日。经鉴定,杨明晰无涉酒涉毒情况。

直接原因

杨明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以上,且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间接原因

公安分局履职不到位——交警大队履职不到位:

交警大队明知事故路段存在常有群众观看飞机、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等交通隐患,但履职未到位。

对发现的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未完善的安全隐患未向机场集团书面提出整治的建议。

未建立路面巡查制度,对事故路段群众观看飞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驱离。

在事故发生期间的春节安全防护期,在观看飞机群众较多的情况下也未安排路面巡查。事故当天事故路段无人巡查,对观看飞机的群众未予以驱离和执法查处。

西航站区派出所履职不到位:

未针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安全隐患对保安员提出相应要求和布置,仅在口头上要求保安员发现观看飞机的群众人数多时,要劝离,未将有关情况向机场集团和交警等相关部门通报。事故当天未劝阻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看飞机。

机场集团对安全隐患整治、管理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防护网未取得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未予以重视并从设施上采取进一步的整治措施,相关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

未发现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和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将相关安全隐患情况向上级报告或通报公安机关。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公安分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建议责成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给予公安分局政纪处分的人员(6人)

(1)魏传宝,男,52岁,中共党员,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对交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孙洪涛,男,41岁,中共党员,交警大队大队长。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交警大队分管领导指导督促不力,未能跟进解决事故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组织依法纠正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刘广安,男,41岁,中共党员,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外勤工作(包括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未能跟进解决事故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依法纠正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谢觯,男,47岁,中共党员,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事故当天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值班工作组织不力,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依法纠正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刘家江,男,38岁,中共党员,西航站区派出所副所长,管理执法队(保安队),事故当天派出所值班领导。对分管保安队工作的民警和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值班工作组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王淼,男,36岁,中共党员,西航站区派出所民警,执法队(保安队)负责人。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不到位,管理的保安员对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劝阻、未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建议给予机场集团处分的人员(7人)

(1)贾华,男,54岁,中共党员,机场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服务管理部总经理。对安全服务管理部和机场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警告处分。

(2)张展群,男,44岁,中共党员,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总经理,分管交通管理科工作等。对所在部门和分管的交通管理科履行职责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警告处分。

(3)刘志勇,男,45岁,中共党员,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副总经理,负责安全服务管理部日常工作。对公共区和航站区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警告处分。

(4)刘建勋,男,34岁,中共党员,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区管理部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管理部等。对分管部门履行职责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警告处分。

(5)任杨,女,33岁,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区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经理。对保安员在人行道维护公共秩序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群众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记过处分。

(6)余登科,男,47岁,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交通管理科科长。对事故路段交通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警告处分。

(7)韦献兰,女,32岁,中共党员,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交通管理科副科长。对事故路段交通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给予其记过处分。

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的人员(4人)

(1)陈少翔,男,56岁,中共党员,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机场集团党委委员。未充分发挥兼任公安分局和机场集团两方面领导的协调作用,对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和公安分局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责成其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2)黄建军,男,46岁,中共党员,西航站区派出所所长。对派出所分管领导和分管民警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市监察局责成其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3)陈金祖,男,52岁,中共党员,机场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和安全服务管理部。对分管部门和机场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

(4)沈坚,男,49岁,中共党员,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股份公司安全工作。对股份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机场集团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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