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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论
以“老路”补贴“新路”,实质是将地方政府的公路建设责任,完全转嫁给民众,这无疑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弃守。应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到期前已经还款结束的公路,必须终止收费。
新华社报道,日前,山东交通部门宣布,2014年底到期的15条(段)高速公路将继续收费,主要理由是偿还银行贷款。此前,新疆等地也对到期公路采取了延期收费。据悉,近两年内,收费到期的高速公路约1.6万公里。这些道路是否均会继续延时收费,备受关注。
高速公路明明已经或将到期,但各地却以还贷为名,延期收费。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吗?据专家估算,全国高速公路一年收费在4000亿元以上,每年如此巨大的收费规模,为何还了十来年,贷款还未还清?
高速公路还清贷款遥遥无期,一方面是因为背后存在猫腻。此前审计署多次对收费公路项目的审计显示,高速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被挤占挪用、违规减免、大量用于工资、福利支出、闲置滞留等问题十分突出,也就是说,各地高速公路每年收上去的钱,只有一部分用于还贷,其他大量用于养人和利益输送,这样的还贷速度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许多高速公路,其实早就还清了贷款。以广深高速为例,当初投资114亿元,截至2012年已累计收费超过410亿元。类似收费数额远远超过投资金额的个案在国内比比皆是,但由于各地普遍实行“统贷统还”的办法,将还贷公路收取的部分通行费用于其他收费公路项目建设,这就导致了高速公路还贷越还越多的怪现状。
“统贷统还”模式,解决了各地公路建设的资金缺口,但其在公平性和合法性上却值得商榷。
公路收费理当是“谁使用、谁收费”,缴费者购买一条公路的临时使用权,凭什么要为其他跟自己无关的公路买单?以“老路”补贴“新路”,实质是将地方政府的公路建设责任,完全转嫁给民众,这无疑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弃守。
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公路收费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不能违法挪作他用。法律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将车辆通行费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岂可越界?
“统贷统还”的模式,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好大喜功。许多地方公路建设动辄超前规划,超高标准,不计投资成本,罔顾投资的社会效益,不正是因为有“统贷统还”做后盾吗?
所以,要想公路收费还贷走出恶性循环,除了改进车辆通行费管理,实现收支透明之外,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破除“统贷统还”的模式,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到期前已经还款结束的公路,必须终止收费。倘若做不到这一点,公路收费还贷必然成为永远无法填满的无底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