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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国家层面出台3项新能源汽车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是七部委出台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其次是国家能源局明确2018年将建充电桩60万个。
地方层面,深圳、重庆、苏州、武汉、福建、青岛等地出台16项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其中,重庆是继上海和北京之后,第三个出台自动驾驶路测法规的城市。深圳就自动驾驶路测法规征求意见。苏州出台了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武汉出台首个加氢站审批及监管地方管理办法。河北唐山、江西九江出台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
部委政策
1、七部委发布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3月2日,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到2020年,建立完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探索形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创新商业合作模式。
建设若干再生利用示范生产线,建设一批退役动力蓄电池高效回收、高值利用的先进示范项目,培育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杆企业,研发推广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关键技术,发布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提出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指出,充分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密切合作,以满足市场需求和资源利用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建立稳定的商业运营模式,推动形成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规模化市场。
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在产品开发阶段优化产品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设计;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余能检测、残值评估、快速分选和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鼓励在余能检测、残值评估等阶段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另外,实施方案明确了试点范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支持中国铁塔公司等企业结合各地区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优势,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2、国家能源局:2018年计划建成充电桩60万个
3月7日,国家能源局出台的《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指出,统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优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布局,建设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2018年将积极推进充电桩建设,年内计划建成充电桩60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10万个,私人充电桩50万个。
3、两部委加强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
近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为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将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等有关事项明确。
通知明确核查内容和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持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提供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每季度核查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情况,对核查发现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情况的驾驶员,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政策
1、深圳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扶持计划,最高补助达500万元
3月1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的《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重大科技产业专项(新能源汽车)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明确,深圳市将采取直接资助扶持方式,对在深圳从事新能源汽车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重大科技产业项目资助资金全部用于建设投资,不得用于其他费用支出。直接资助方式优先支持研究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项目。
2、深圳就智能车辆路测法规征求意见
3月16日,深圳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的《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测试主体是指需在本市开放测试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辆智能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
测试主体应具备赔偿能力,应购买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智能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应满足三大要求:1、测试主体必须按照规定,在测试车辆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张贴“智能驾驶测试车辆”标识。2、当测试车辆在“智能驾驶”模式运行时,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做好随时接管的准备;3、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测试驾驶人或者测试主体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深圳发布最新限行通告,异地号牌新能源载货汽车不受限
深圳发布的《关于继续对异地号牌载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指出,工作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禁止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在全市道路通行。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将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新能源载货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4、重庆市印发自动驾驶路测管理实施细则
继北京和上海后,重庆也出台了自动驾驶路测法规。3月14日,重庆市经信委等四部委印发的《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 测试主体为具有自动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其它科技型企业。
测试主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应要求,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主体应依据测试需求提出相应测试车辆的具体测试计划,并在上道路测试的10个工作日前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测试计划申请表》,测试管理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核发《测试实施方案》,明确对应的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测试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等。
5、苏州出台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到2020年建成加氢站近10座
近日,苏州市发改委网站公布的《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氢能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指出,到2020年,氢能产业链年产值突破100亿元,建成加氢站近10 座,推进公交车、物流车、市政环卫车;到2025年,氢能产业链年产值突破500亿元,建成加氢站近40座,公交车、物流车、市政环卫车和乘用车批量投放,运行规模力争达到10000辆。
6、武汉出台首个加氢站审批及监管地方管理办法,推进千亿氢能产业发展
22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加氢站审批及管理办法》出台,这是全国首个加氢站审批及监管地方管理办法,为推进和加快武汉市氢能汽车产业的发展扫清障碍。该办法明确了加氢站的项目选址、报建、施工、经营全过程的审批及管理流程和相关监管职能部门。依据这一管理办法,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将要建设的两座加氢站,正在有序推进。
7、福建莆田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从购置/充电/营销/运营/研发等多方面给予补贴
近日,莆田市发布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设电动莆田的实施意见》指出,将打造湄洲岛智能网联无人驾驶特色小岛示范区。在湄洲岛大力推行电动汽车分时租赁,建设覆盖全岛的分时租赁网点,逐步改变居民出行方式和游客旅行模式。构建覆盖全岛的无线网络,引入无人驾驶游览车和智能物流系统。
鼓励岛上居民置换原有燃油汽车,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5000元,市级财政和湄洲岛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对具有莆田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且在莆田上牌的,以发放充电卡方式给予一次性充电补助1500元。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其它民间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业务,在全市合理布局新能源汽车租赁场(点),逐渐形成覆盖全市的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200辆以上且每部车运营里程超过1.8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按时给予补助,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8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2018-2020年,对在莆田市纳税且在本市单一品牌年销售量达到1000辆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每年给予推广奖励50万元。对于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销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连续三年予以奖励。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开展产品推介、展览展销、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以及在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的,根据活动规模等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支持莆田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研究机构新开发的车型在本市产业化,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一年内销售量达到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在省补贴的基础上,每款车型再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300万元,销售量达到1万辆及以上时,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鼓励开发性价比高、适合农村特点及个性化出行需求的车型,每成功研发并下线一款车型,给予研发经费补助500万元;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给予1000万元奖励;自获得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之日起18个月内销售量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上述奖励由市级财政和生产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各承担50%。
8、青岛发布2016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新能源乘用车按当年国标1:1补助
3月12日,青岛发布的《青岛市2016年新能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的通知》明确,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的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
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1;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纯电动专用车(邮政、物流、环卫等)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000元且每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单车享受的中央财政与本市财政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车辆售价(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60%,高于售价60%的,按售价6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计算本市补助金额。
申请补助车辆为在本市初次挂牌登记,主要在本市辖区内使用,自挂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到外地。通知还提到,除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个人购买的乘用车外,其他申请补助的车辆2020年底前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
9、河北唐山发布2016-2017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乘用车最高补1万元
河北唐山财政部和工信局联合发布的《唐山市2016年和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办法》指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唐山市公安车管部门完成初始注册登记、实际运行使用的唐山市购车用户可申领补贴。
补贴标准:公交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公交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新能源乘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1万元、新能源客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4.5万元、新能源专用车按照每辆车最高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同时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10、江西九江发布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4月30日完成申报
近日,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九江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明确符合补贴方案补助对象和条件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工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汇总,经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公共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于6月1日前送九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包括申请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补助方案明确的程序完成审核后,按程序由财政下达资金。
《九江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指出,2016-2017年度在九江市辖区内新购买并在本市注册登记上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可申领补贴。其中,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2016年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与2016年江西省省级财政补助标准1:1配套。如,续航250km以上的纯电动乘用车补助1.4万/辆;10m(含)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9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补贴0.8万元/辆。2017年补助标准主要依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要求,以及与2017年江西省省级财政补助标准1:1配套。
另外,九江市还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补助。市级财政补助按照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元/千万,交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每个交流充电终端补贴总额不超过7千瓦)。
11、浙江义乌发布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积分制管理
3月27日,义乌经信委发布《义乌市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完成部门备案。义乌经信委按年度对完成备案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实施积分制管理。各销售企业得分按年度得分进行累计计算。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积分主要由年度任务推广、累计推广数、信息报送、其他方面等四部分组成,分值各占50、30、10、10。
12、安徽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3月31日前提交申报材料
3月16日,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转发《关于做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企业按照通知中《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政策相关事项申报细则》要求,积极联系市级审核单位,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并抄送市科技局,并填写附件2,并于3月31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13、黑龙江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分时租赁
20日,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的《黑龙江省2018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明确,鼓励利用市场机制,引进社会资本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鼓励通过利用自助分时租赁等方式提供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
14、重庆巴南到2020年将建12000个电动车充电桩
巴南区出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7—2020年)》,要求按照“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原则,在交通枢纽站、景区、城际快速路、专业停车场(楼)、事企业单位、小区等地建设充电桩(站)。计划到2020年,累计建成充电站70个、充电桩12000个。
到2020年,巴南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1公里提供1座公共充电站;每个重点旅游景区至少建成1~2座公共充电站;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15、湖北恩施州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出炉,上限标准为0.59元/千瓦时
今年2月7日,恩施州发改委出台《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恩施州发改价格[2018]15号)。文件规定,自3月1日起,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其上限标准为0.59元/千瓦时(含税)。
16、温州启动第二批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登记备案,不履行的企业不给地补
3月16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第二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凡在温州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的销售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须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不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企业将不予地方补助。
非在温州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须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凡在温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销售单位(可自行登录“信用温州”网站查询),不予备案。(第一电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