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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爱范儿
儿童骑行发生事故、刹车失灵导致用户摔倒受伤……共享单车在为用户解决“最后一公里”痛点的同时,也因各种各样的监管和使用问题而埋藏着许多安全隐患。
继深圳、南京、天津等城市之后,北京市近期也发布了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的《征求意见稿》。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特别针对共享单车的安全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规范指导意见,如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建立健全骑行保险机制,用户必须年满 12 周岁等。
不过虽然政策层面已经有了跟进,共享单车的安全问题仍是“黑洞”般的存在。
“熊孩子”骑车危险,成人也难保安全
脚还够不到地,却已经在骑着共享单车满大街转悠了。在共享经济火热的当下,儿童随意使用共享单车的现象比比皆是。
根据媒体报道,今年 3 月,江苏无锡一名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在独自破解密码之后,骑着共享单车在城市主干道上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不仅车辆受损,还造成双方人员受伤。
同样是 3 月,上海市一名年仅 11 岁的儿童,骑着共享单车在上海市天潼路浙江北路路口与一辆大客车相撞,不幸卷入车轮,在被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4 月,在深圳市和天津市又发生两起因儿童使用共享单车造成的事故。一名小男孩骑着共享单车与轿车迎面相撞,所幸及时被送医救治没有生命危险;但另一名年仅 9 岁的儿童就没那么幸运了,他在骑行的过程中意外摔倒,单车的手柄直接插入了他的脖颈。
儿童使用出事还可以归咎于年龄太小、控制力不够,但是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也事故频频。
根据《成都商报》报道,去年 12 月,市民李先生在骑着共享单车回家时不慎摔伤,事故造成其右小腿骨折。李先生的妻子表示,除了雨天路面湿滑的客观因素之外,摩拜单车的实心轮胎设计也会在天气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影响单车的防滑效果。
今年 2 月,福州的郑女士在骑共享单车回家的路上车辆发生侧滑,造成其粉碎性骨折;厦门的叶女士也在骑行 ofo 共享单车时,因刹车失灵,造成她在途径一段斜坡时失去平衡,飞出车外造成重伤。
近期,北京市首例因共享单车事故索赔的案件正在受理中。市民冯先生在骑 ofo 共享单车下坡时摔倒受伤。他认为,摔倒的原因是因为单车的刹车失灵,平台并未尽到维护的义务,致使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尽管 ofo 方面表示,已经为用户投保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用户提供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费赔偿,但是在冯先生看来,平台的赔付金额和处理态度并不能令人信服和满意,因此他选择将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医疗等费用共 2 万元。
虽然比起汽车等交通工具,自行车骑行事故的严重性已经要小得多了,但是骑个自行车而已,还要为人身安全操心,也是挺烦的。
共享单车意外事故这口锅,到底该由谁背?
无论骑车或是开车,谁都希望能在路上平平安安的,然而因为某些客观或者主观的因素,总是让“在路上”的人们觉得不那么安全。
在共享单车这,引发事故的往往有以下几种原因:
对于第一种情况,最引人关注也最发人深省。
根据法律规定,未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然而我们经常能看到成群结队的小学生在城市主干道、社区公园中骑着自行车嬉戏打闹。尤其是当共享单车出现之后,由于扫码、解锁方便,越来越多的儿童把路边的共享单车当成玩耍的工具。
《法制晚报》曾做过统计,自 2017 年以来,因骑共享单车发生的意外事故多达 18 起,其中有超过六成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三分之一的事件当事人不满 12 周岁。
尽管道路监管部门多次提醒,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不要让孩子独自骑自行车,但是总是有心大的父母不把它当做一回事。
有些父母为了图省事,把年幼的孩子放在共享单车的前车筐中骑行;还有些父母,不仅不对孩子租用共享单车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还帮助孩子扫码开锁。爱范儿(微信号:ifanr)就曾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目睹过父母为孩子开锁的过程,虽然彼时小区内已经张贴了各种“提醒未满 12 周岁儿童不得骑行共享单车”的“温馨提示”。
所以说,很多“熊孩子”的养成还真是拜“熊家长”的教育所赐。
不过除了父母的监管不力之外,共享单车平台的管理也存在疏漏。以注册和开锁的过程为例,大部分平台最初只要输入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即可完成注册,无法识别用户包括年龄等在内的真实信息。而开锁过程对于年幼的孩童来说更是毫无压力,以采用密码开锁的单车为例,有很多小孩甚至因为高超的密码破解能力而成为小伙伴之中的“孩子王”。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郭亚军曾在接受媒体访问时指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该规范实名制注册,杜绝 12 周岁以下儿童注册使用。他还认为,除了学校应该进行普及教育之外,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
虽然如今已有规范管理的《征求意见稿》相继出台,法规也明确对共享单车服务的使用者年龄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从执行层面来看,如果监护人不重视,平台不对实名注册和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规范只会停留在条文本身。
还有一部分事故,要归咎于用户自身的操作不当。
因为体积小、操作灵活,单车总能在道路上实现“突破”;而由于对非机动车的监管不严,单车也往往会成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常客”。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人骑着共享单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还有些人全然不顾交通标志,闯红灯、逆行的违法行为比比皆是。
而在各大共享单车平台的服务协议中,基本上都对这种情况划定了责任范围。我们以摩拜单车为例:
用户在使用自行车时应自觉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等法律、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和处理。凡用户违法骑行造成的处罚、违法及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及损失,均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用户应配合公安交通部门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换句话说,如果是因为用户本人的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平台方是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而且虽然很多平台都声称为用户提供了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些保险的保障范围都是有限制条件的。
比如说摩拜和众安保险合作提供的意外险,仅仅适用于因摩拜所提供单车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
ofo 为用户购买的用车保险,在用户遭遇意外伤害时,需要提供满足被保条件的报销资料才能获得赔偿,最高额度仅为 1 万元;如果在规范使用的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还需按国家标准进行赔偿判定,最高获得 50 万元赔偿。
摩拜曾在服务条款中申明,“本公司建议用户购买适合自己的人身安全保险以备不时之需。”也就是说,如果你想真正保障自己的骑行安全,还是得自己投合适的保。
但是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平台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根据共享单车平台的服务条款,如果用户能够证明事故或者意外是由自行车本身的固有缺陷导致,平台会承担相应责任及进行赔偿。
根据市场上的调研数据,目前国内的共享单车损坏率非常高。其中,摩拜、小蓝在 10%-20% 之间,更方便的 ofo 损坏率则达到了 20%-40%。
在这些损坏的车辆中,有的是被恶意损坏,有的则来自无意的野蛮对待。曾有记者走访过共享单车的维修厂,看到堆积成山的损坏单车被放置在那里。要是想把数量如此众多的单车全部修好、重放市场,恐怕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时间。
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如今路边停着的故障车越来越多。而由于很多故障车并未被及时发现和维修,用户就有骑到故障车的风险。
根据共享单车平台的服务条款规定,平台并不具有实时保障所有可供预定的自行车处于无故障状态的义务,用户在实际提取自行车之前应尽到充分的注意及检查义务,确认车辆的状态。
但是对于大部分用户而言,“肉眼鉴坏车”不仅难以实现,还总是被忽略。根据《法制晚报》针对共享单车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调查,在参与的 1289 位网友中,只有 10% 的调查者表示“使用共享单车前,会仔细检查车况,包括车轮上的钢丝、刹车片和链条”,43% 的人仅会查看下轮胎是否有气,32% 的人会试一下刹车是否能用。
而且如果不是什么大毛病,一般赶时间的人在找不到更好的替代品的情况下,往往就凑合骑了。但人家平台又说了,如果用户在发现自行车存在故障仍继续使用的,一切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用户本人承担。
就算真的是因为车辆本身的质量缺陷问题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用户还需要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意外或者事故进行鉴定、提供证明,“否则公司将不承担相应的任何法律责任。”
可以说,就算平台要为单车的质量维护负责任,真想从平台那里拿到赔偿,还是很难。
问题虽多,但并非无路可走
服务条款略显霸道、理赔程序复杂、平台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又无法落实到位,难道用户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骑行中的意外或者事故接连不断地发生吗?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曾指出:
共享单车运营平台属于经营者,使用人是消费者,二者的法律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与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认为,虽然消费者和共享单车平台之间实际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应把《合同法》作为一般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特殊规则,“二者冲突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优先适用的保护效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如果在现实的使用情况中,共享单车平台提供的单车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平台未尽到相应的维护管理义务,只要消费者可以证明是由单车本身缺陷造成的,都可以直要求平台承担责任、进行索赔。当然,如果单车的质量问题是由生产者或者第三方所致,平台可再向他们进行追偿。
而如果消费者需要进行法律维权,根据起诉的理由不同,所需要的起诉条件和证明事项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消费者可以通过违约或者侵权两种方式来进行诉讼。
如果是走违约这条路,消费者需要确保自己已与平台建立了正式的合同关系,如通过正规的电子扫码途径开启服务。否则,很难追究平台的违约责任。
不过由于《合同法》并未对租赁物造成承租人损害时的归责原则作出特别规定,消费者若用违约去告,就自动适用严格责任,无需再对平台的过错进行证明。
相反,如果要以侵权起诉,消费者则需要对平台方的过错进行证明,比如单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但是程啸也指出,如果消费者直接对单车的生产者(而非共享单车平台)提起产品责任诉讼,就无需证明生产者对单车质量问题存在过错。
在侵权诉讼中,消费者还可以向过错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不到万不得已,谁都不想走上法律诉讼这条路。要想真正规避意外事故,最关键的还是得用户自己多留心。尤其是那些未满 12 周岁的孩子的父母。
共享单车还是个新生事物。从目前看来,它为用户带来的便利还是要多过损害的。只要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和用户的自律,相信共享单车仍会是一项对整个社会都大有裨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