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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保险报
一日下午,王某带着心爱的小鹿犬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市场院子里遛狗,谁料张某驾驶轿车将小鹿犬轧伤。张某告知王某可以联系保险公司索赔,因赔偿产生纠纷,王某将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24842.5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称,被告张某对无故轧伤爱犬的事实表示认可,并同意赔偿,并给原告留了电话,让原告对其驾驶证和车辆进行了拍照,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治疗期间,王某经张某与保险公司联系。因保险赔付问题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小鹿犬的治疗费21842.5元和原告误工费3000元,共计24842.5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庭审中被告张某及保险公司则认为: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共3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诉讼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原告主张被告的车辆将小狗轧伤的事实无法认定,即使是被告的车辆将小狗轧伤,也是因为原告没有尽到看护义务,没有为小狗佩戴牵引绳,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辆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周围的环境疏于观察,而王某对其饲养的狗未使用束犬链,疏于看护,亦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双方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王某的损失中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王某和张某各承担50%的责任。因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按照张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付。王某主张的医疗费有相应票据证明,法院予以认定,但是其主张的误工费于法无据,亦无任何证据证明,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财产损失赔偿金共计1192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