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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罗某驾驶滴滴专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上47岁的苟先生10级伤残。昨天,这起由滴滴专车司机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在朝阳法院正式进入审理阶段。苟先生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2万余元。庭审中,司机和滴滴承担什么责任成争议焦点。
被撞成十级伤残 责任无法认定
2014年12月11日,滴滴专车司机罗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机场辅路东营路口时,与一辆由北向南方向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当时坐在电动车后的苟先生倒地受伤。经诊断,其为左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膝后交叉韧带等多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事发路口不能调取监控,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只好建议双方到法院诉讼。于是,受伤男子苟先生将罗先生、车辆所属的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9月本案第一次开庭时,经罗先生申请,法庭追加了他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冠华英才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据劳务公司方面讲,他们算是罗先生的实际用人单位,“滴滴”所属的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
本案在昨天正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五被告一致认为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昨天,除了专车司机小罗,滴滴公司(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向“滴滴”提供涉案车辆的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为“滴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冠华英才公司,也到庭参加诉讼。
五被告一致认为,原告搭乘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当时的驾驶人小刘是原告的亲戚,17岁,未成年,44岁的原告作为成年人,乘坐这样的车辆,放任危险的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冠华英才公司代理人称,原告所驾驶的车辆没有牌照,驾驶人员17岁,也没有取得法定的F本驾驶执照,至少承担60%的责任。
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 追问
滴滴公司是否要担责?
租车公司认为,自己虽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但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在租赁期间已丧失对涉案车辆的直接控制,故应由享有直接控制力的承租方担责。另外公司与滴滴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条款有约定,应由承租方即滴滴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表示,他们没有发现与冠华英才公司签署过劳务派遣协议,只有滴滴信息平台服务协议,协议中看不出罗先生跟滴滴之间有什么关系。因此滴滴公司与此案没关系。
滴滴公司强调,通达公司在整个法律关系当中,仅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并不提供具体的出租、驾驶服务,因此,在本案中,通达公司不是第一层面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冠华英才公司代理人称,滴滴平台每形成一笔交易,通达公司会扣取1元的风险资金,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发生后的风险理赔,而这个资金池掌握在通达公司手里。滴滴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冠华英才指出在合作之初,应滴滴公司的要求派遣公司必须要利用自身的资质,开具第三方支付平台,叫财付通,该平台的后台密码及运作,由滴滴打车公司来 操作,所有通过滴滴打车软件进入该系统的款项,都由滴滴公司信息平台收取,冠华公司仅收取2.8%的开具发票的费用,也就是服务费,所以在该案作为共同被 告进行赔偿的过程中,滴滴公司应当承担绝大多数责任。
■ 律师说法
“叫车平台不能撇清责任”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维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 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若雇员是属于劳 务派遣,那么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叫车平台的经营者。
王维维表示,叫车平台已不是简单的信息提供者的身份,作为组织者、管理者,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叫车平台不能撇清责任。
■ 专车纠纷事件
2015年6月
使用打车软件下单 司机接单又离开
安徽芜湖的万先生清晨准备带着怀孕的妻子去医院检查,使用滴滴软件下单后,出租车司机接单赶到现场后却又离开,引起万先生极大不满,接连向出租车公司和滴滴方面投诉。
2015年4月
乘客称遭滴滴专车司机短信辱骂
赵女士通过滴滴手机软件与专车司机刘师傅取得联系,预约包车一下午并口头约定价格不超过1000元。但在用车过程中,司机使用计价器全程计价并表示赵 女士应该按照计价器支付用车费用1500余元,二人因此产生纠纷。滴滴方面将车费定为1000元,赵女士支付后,遭到司机的短信辱骂。
2015年1月
专车送客 车辆被查扣
今年1月7日上午,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客站送客的陈超,被执法人员查处,车辆被暂扣。2月11日,听证会举行后不久,他就收到了处罚决定书,被 认定为构成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陈超认为,自己不算是非法营运,运管中心也无权认定自己的车是黑车,所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 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此事被称为“专车第一案”,从4月15日庭审到现在,经历两次延迟宣判,目前仍未有结果。
2014年2月
司机以使用滴滴软件接单为由“拒载”
上海的严先生上了一辆出租车后被驾驶员告知车辆已通过滴滴接单,严某认为,车辆当时处于待运状态,他拉开车门坐入车内,就意味着与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 已经成立,被告驾驶员必须按照指示将其送往目的地。驾驶员以使用打车软件接单为由拒载,构成违约。于是,严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权益支出的 费用,也就是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最终对严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