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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有罪判决。
2016年12月31日中午,王某某和2个朋友一起吃饭,期间3人都喝了不少酒。当天下午4点左右,王某某载着2个朋友行驶在双流机场北一路候机楼派出所路口时发生了第一起事故,车头右侧撞上了一辆正准备左转的出租车,王某某趁出租车司机不注意,驾车逃离案发现场。后王某某行驶在大件路辅道时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情况下,驾车时速达到80公里。就在这条辅道上,王某某一头撞上了正骑着自行车回家的小翔,猛烈的碰撞将小翔从辅道撞飞到人行道上,地上对血迹拖了四五米长。撞人的王某某这次连车都没有停,继续驾车狂奔。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头部受到重创的小翔已没了呼吸。
承办人从王某某的饮酒情况、逃逸行驶的沿途监控视频、现场证人证实其逃逸状况三个方面固定了相关证据,认为王某某醉酒驾车,特别是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王某某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王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