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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 (记者 裴晓兰)李某凌晨骑自行车掉进路面大坑,摔成七级伤残,他起诉管理该路段的大兴公路分局索赔。记者昨天获悉,李某终审获赔37万余元。
李某起诉称,2012年8月20日4时15分,他骑自行车行驶至大兴区黄良路罗奇营段,因无路灯掉进一个坑内,造成他颈脊髓损伤、舌骨骨折等,经鉴定为七级伤残。该路段为大兴公路分局管辖,道路出现大坑未维修,也无任何警示标志,故起诉大兴公路分局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1万余元。
大兴公路分局辩称,涉案路段属于公路,不属于城市道路,没有路灯不是他们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大兴公路分局作为管理者,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危险事故发生,应赔偿李某37万余元。大兴公路分局不服判决上诉,被市二中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