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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不马上报警,也不立刻告知保险公司,仅通知4S店将车子拖离事故现场,事后还会获赔吗?9日,江苏常熟法院就公布这样一起案例,判决结论是,车主自行承担修理费。
案情回放:事故车让4S店修理后才通知保险公司
2011年12月25日晚,石某驾车途中撞在路边石墩上,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石某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告知保险公司,而仅拨打了4S店电话,要求帮助其拖车。当晚,该4S店即派车将石某的事故车辆拖离现场。次日,石某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2012年1月19日,保险公司至4S店对该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定损合计金额55339.81元、残值作价339.81元,但未有盖章。2012年2月16日,保险公司出具相关材料,载明事故车辆更换零部件的报价合计50850.36元、修理项目工时费合计6000元。两份项目清单均盖有被告的承保业务专用章。此后,4S店对事故车辆进行了修理。
2012年2月28日,石某向4S店支付维修费55600元,同时获取了4S店开具的维修费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55000元和600元。因双方对车辆赔偿问题发生异议,石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55600元。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该赔车辆损失
石某认为,他未能及时报案是因为他对事故发生后理赔相关法律一无所知,因此仅通知了4S店,次日经他人提醒后已向交警部门补报警,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他已为事故车辆向被告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事发后保险公司亦派人到4S店进行了勘查并进行了定损,应当获赔损失。
但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未能报警,导致事故已没有现场,虽然在次日补报警及向被告报案,但均非现场报案,掩盖了事故当场的真实情况,且石某未提供事故现场及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不予理赔。
法院判决:车主自行承担修理费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驾驶员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若允许驾驶员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在目 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下易诱发道德危险,亦违反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本案中,涉案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即本案原告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让事故车辆离开现场,以致现场灭失,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按照车险投保合同约定,发生车辆事故后未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被保险人不得对车辆自行进行维修,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定损直至拒绝赔偿。一些车主由于不了解事故理赔程序,往往忽略了第一时间现场报案的重要性,这样缺失事故现场的事后报案在理赔中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不排除某些车主的事 后报案存在不诚信因素,为了获得赔偿而人为导致现场灭失,这种情况下将无法获得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