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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7日 星期一 渭城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家住咸阳的王洋在晨练的路上,不慎被一辆小轿车撞伤,而司机当场弃车而逃。随后,王洋通过查询找到车主刘志,刘志这才发现自己停在偏僻地段一加工厂门前的陈旧轿车被盗,并且发生了事故。
刘志称,事故车辆因年久毛病多,虽能在路上跑,但走不了多远就会出现问题,自己也很少使用。他也是抱着车旧没人能看得上的想法,下车从不锁车门,也懒得拔车钥匙。然而,他没想到车辆会被人盗取,并发生事故。
因盗车人弃车逃逸,王洋将车主刘志告上法庭。渭城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认为,机动车属高度危险物,其所有人有更加严格的管理义务,由于这种管理责 任的缺失, 车辆被盗,盗用人逃逸,车主就得承担起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刘志向原告王洋赔付医疗费等共1万余元。
笔记心情:这件事情给其他车主敲了警钟,最好还是长点记性,下车后记得锁好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超速撞车1死3伤获缓刑
2015年9月9日 星期三 三原县人民法院
2015年4月,宋新强驾驶的小型客车在高速上由北向南超速行驶时,不慎与前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失控穿越中央隔离带,仰翻于对向车道,造成1人当场死亡,宋新强及车上其他乘员均不同程度受伤。
经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宋新强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新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新强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1人死亡、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然而,宋 新强在案发 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宋新强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宋新强因犯交通肇事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2年。
笔记心情:俗话说:“宁停3分,不抢1秒”。超速出了事故,害的不是一个家庭。
婚前缺少了解 二婚夫妻4年离婚
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旬邑县人民法院
4年前,家住旬邑县的姚军与张梅登记结婚,均是二婚的两人因婚前缺少了解,性格又有差异,婚后感情一般,也一直没有子女。
婚后一年,夫妻俩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2014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7月20日,丈夫姚军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
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姚军称妻子私自将摩托车骑走并未经其同意卖给他人,因此家庭3000元债务应由妻子负担,而沙发等共同财产系自己一人努力所 得,应归自 己。然而,张梅虽然同意离婚,但认为债务系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丈夫应负起男人的责任,3000元债务数目较小,应由对方负担,自己可以放弃分割财 产。
经调解,双方都做出让步,一致同意离婚,姚军当日给付张梅夫妻共同财产折价900元,张梅取得折价后放弃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笔记心情:经历了一次失败的婚姻,二婚更应该明白自己要的是什么,如此把婚姻当儿戏,是不负责任的体现。
趁超市收银员离开 盗取抽屉万余元
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秦都区人民法院
90后小伙王斌是铜川人,2012年6月7日,因抢夺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他没有稳定的工作,随后租住在咸阳渭城区苏家寨一出租房内。
2014年10月25日下午3时许,王斌在秦都区人民中路世纪金花量贩超市,趁工作人员离开柜台,盗走超市四号收银台北侧柜台抽屉内现金 10240元。 2015年5月2日下午,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华东服饰广场,趁人不备,盗走一楼厅内化妆品柜台上一部苹果6Plus手机。随后,王斌被警方抓获,手机 已经追退。
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4652.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刑罚执 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斌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王斌退赔世纪金花量贩超市收银员经济损失1024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手机一部,衣服一件,予以没 收。
笔记心情:有手有脚,为什么要偷偷摸摸呢,还是踏踏实实、通过自己的劳动赚点钱吧。
男子盗窃成瘾“四进宫”
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武功县人民法院
李磊是一名90后。2015年4月2日下午2时许,他趁邻居家没人,便从自家平房上翻至邻居家平房上,利用带铁钩的麻绳溜至邻居家里,将邻居家一件蓝色女士皮衣、两瓶营养快线、四盒红双喜香烟偷走后逃离现场。
4月10日下午4时许,李磊再次用麻绳溜至邻居家里行窃时,被村民发现,仓惶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经武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鉴定,李磊所盗财物的价值为270元。
原来,2011年,李磊就曾因犯盗窃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武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0元,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盗窃罪。李磊以前刑罚执行完 毕,在五年以 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李磊犯盗窃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
笔记心情:盗窃被抓4次,看来你不适合这个“职业”,还是找个正经事干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