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持钳欲打司机争执中反受伤 起诉司机

一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将携带的编织袋挡住通道,司机要求往后挪一挪,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该乘客随即从编织袋中拿出一把老虎钳欲砸司机,双方在抢夺中导致该乘客多处软组织损伤。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公交司机耿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9日下午5时许,正值乘车高峰,羌某携带一较大体积的编织袋登上耿某驾驶的公交车。因羌某将编织袋放在车门口,影响乘客上车,耿某遂请羌某将编织袋向车子后面挪一挪。羌某以车上人多、无法移动为由予以拒绝。

当公交车行至下一站时,因有乘客要上车,耿某再次请羌某将编织袋往后挪。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羌某随从编织袋中拿出一把老虎钳欲砸人。耿某在另一 男性乘客的帮助下,夺下羌某手中的老虎钳。羌某以其受到伤害为由,拨打110报警。当日羌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伤,住院8天观察治疗。后羌某委 托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作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左肩、左膝等疼痛,系外力所致软组织损伤,与该起纠纷存在因果关系,但未达到伤残等级。

多次索赔无果后,羌某一纸诉状将司机耿某告上了港闸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5万余元。

一审审理中,乘客成某作为证人出庭陈述:我上车时,发现有一个较大的编织袋堵在门口,听见司机耿某说了几声把东西往后挪,羌某边拿边骂,并打开编织袋拿出老虎钳,双方发生争吵,后羌某拿了老虎钳上前欲打耿某,耿某与另一乘客一起抢下老虎钳,之后羌某说耿某打人并报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耿某为维护车内正常秩序,要求羌某往车厢后面挪动,羌某不听指挥反与耿某发生口角,并拿出老虎钳要打人,羌某对纠纷起因应承 担责任。羌某在人员密集的公交车内拿出老虎钳要打人,已对车内公共安全构成较大的危险,耿某与车内另一乘客及时夺下老虎钳,排除了危险,耿某与乘客的行为 构成正当防卫。本案羌某的伤情为多处软组织伤,在激烈的抢夺老虎钳的对抗中,多处软组织伤没有办法避免,相对于老虎钳砸到人的可能伤害后果,未超过必要限 度,也未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耿某对羌某的因伤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羌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软组织损伤属于未超过必要限度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璐介绍说,被告耿某的防卫行为是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原告所实施的,原告的侵害事实在先,被告的防卫行为在后。耿某为了防 止本人以及车上乘客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与他人一同抢下老虎钳,该行为正当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软组织损伤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轻微伤,在争抢老虎钳的过程 中,双方难免会发生揪扭,即便造成被告多处软组织损伤的后果,但只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告的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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