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查处校车超员入刑第一案 司机被刑拘

12月7日下午,在江苏仪征市,一辆接送学生的客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车内两名孩子受轻微伤。交警发现,原本核载9人的普通客车竟然装了17人。事故发生后,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拘。据了解,这也是自“刑九”实施以来,江苏查获的首起校车超员入刑案。

12月7日下午,臧某驾驶客车接送仪征市民营“大风车”幼儿园幼儿上下学途中,行至仪征市汽车工业园明岐路与中江路路口时,与一轿车相撞,造成2名学生轻微受伤。经查,该普通客车核载9人,却载了15名幼儿园学生,1名老师,加上驾驶员实载17人。经医治,2名轻微伤学生已出院回家。记者从江苏省交警总队了解到,该车手续合法,除了车辆超员,驾驶员以及车辆本身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目前,臧某因驾驶校车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对此,江苏省交警总队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江苏查处校车超员入刑第一案 司机被刑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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