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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4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口路,一辆轿车撞上了一辆电动车,致骑车女子尹某及女儿一死一伤。后经警方调查,这起车祸竟是尹某丈夫吴某与其情妇合谋设计的。
阜阳男子吴某与李某发生婚外情后,多次购买毒药杀妻未遂,吴某又预谋让李某开车撞死妻子。事发时,妻子骑电瓶车带着女儿,一同被李某开车撞倒,妻子不治身亡,女儿受伤。
2016年3月16日,阜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未宣判。
2016年3月30日上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吴某某伙同初恋李某某杀妻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死刑、李某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采取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 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和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 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但其多次提议、精心策划并最终指使李某某租车撞死其妻子尹某某,并在其明知女儿与妻子同在电动车上时,为达犯罪目的,仍发送 “下手”指令,置女儿性命于不顾,案发后又发送“成功”信息告知李某某,由此可见吴某某故意杀人意志坚决,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依 法应予严惩;在犯罪过程中,李某某虽与吴某某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地位不分主从,但其实施犯罪主要是受吴某某指使和安排。尤其在驾车跟踪被害人尹某某时,发现吴某某女儿也在车上,心有所忌,遂电话询问吴某某如何处理,在得到吴新建的“下手”指令后,才驾车撞向被害人。由此可见,其主观恶性、做人良知与吴某某尚有区别。李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 轻处罚;另李沙沙亲属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尹某某丧葬费)人民币2544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思某经济损失(医药费等)人民币12829.09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作案工具手机三部 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