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认定快车司机与事故存因果关系

(原标题:“滴滴约车后被撞伤,快车司机见死不救”追踪 深圳交警:约车行为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南方都市报3月31日报道 3月26日滴滴快车司机李某在深圳接到订单后抵达预约地点,两位乘客上车时,被另一名酒后司机翁某撞倒在地,随后翁某驾车逃离现场。而快车司机李某在看到乘客被撞倒后,取消订单离开现场。

昨晚,深圳交警通报,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滴滴司机李某约车地点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此前滴滴公司回应李某拨打了120电话,交警调查后否认了这一说法,称李某并未打报警电话。

滴滴公司最新回应称,肇事逃逸司机翁某虽然曾在滴滴平台注册,但事发时不在平台服务状态,对翁某解除合作永不录用。而李某则属个人道德问题。目前对伤者已启动先行垫付。

滴滴回应 事发时翁某非服务状态

昨日下午,滴滴公司回应称,据调查,翁某虽在滴滴平台注册过,但发生事故时,翁某并不在平台服务状态,完全是非工作状态下的个人酒后肇事逃逸行为,属于重大交通违法。滴滴强烈谴责翁某的个人行为,按照平台管理规则,滴滴公司解除与翁某的合作且永不录用。

滴滴公司表示,快车司机李某抵达了上车地点,并向120说明了伤者的具体位置后离开(注:深圳交警调查后,发现该司机并未报警),属于个人道德问题。对于本次事件中的快车司机李某,滴滴公司会进行相关道德教育。对于受伤乘客,虽然乘客尚未上车开始行程,但是本着人道主义援助的原则,滴滴已启动相关应急保障原则,相关负责人也前往医院看望伤者,并启动先行垫付。

交警通报 肇事司机翁某被刑拘

昨日,深圳市交警发布通报,3月26日晚滴滴专车司机翁某驾驶机动车在滨河大道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受伤,且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翁某已被刑事拘留。经查,翁某驾驶的粤B4B3G 7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2014年11月与滴滴公司签署租赁合同从事专车服务。

通报称,滴滴快车司机李某与事故有关。事故发生前,李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约定在滨河大道搭载乘客的行为,与乘客进入机动车道发生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滨河大道属城市快速路,依据相关规定,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记12分。

此外,滴滴司机李某未曾报过警。事故发生后,李某有条件报案未报案,也未对伤者积极施救,而驾车离开现场,深圳交警正对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开展调查取证。

通报称,滴滴公司40余小时后才安排人员与交警对接。3月28日,交警排查出翁某具有重大嫌疑,随后电话联系到该车所属的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表示翁某属于滴滴公司专车司机,信息在滴滴公司,交警电话滴滴公司希望提供相关线索,但未得到滴滴公司回应。

30日下午3时30分许,福田事故处理交警联系滴滴公司,准备上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滴滴公司方安排人员至深圳交警福田大队就事故进行对接。

律师说法 滴滴没有充分预判,存在监管过失

“首先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需要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兴彬表示,翁某酒驾逃逸肯定要承担责任,是否承担全部责任还需要交警的判断。此外,滴滴作为第三方平台的接入,没法监控到每个司机的行驶状态,不应该承担最大责任。

针 对接单司机李某取消订单,见死不救,张兴彬认为,李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张兴彬认为,两名乘客受伤之前和受伤之后要前往的地点肯定不一样,在司机已 经接单并到达约定地点,应该第一时间把受伤乘客送往新的地点。“无论是从道义上和过错上讲,快车司机李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张兴彬认为,针对这 一突发状况,滴滴作为第三方平台没有做到一个充分的预判,存在监管上的过失。(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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