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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肇事方赔偿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汉君)去年3月,柳州市男子阿军在一次车祸中伤到“命根”,阿军将肇事司机李某和李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柳北区法院。昨日,记者了解到,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阿军各项损失6万余元,李某赔偿阿军鉴定费2000余元。
2015年3月的一天,阿军驾驶摩托车在柳州市北雀路正常行驶,突然,李某驾驶小轿车在变道时撞到阿军,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交警部门认定, 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军无责任。阿军因车祸受伤到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同年9月,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阿军因本次事故造成生殖器损 伤,构成十级伤残。2015年11月,阿军将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柳北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各项损失7万余元。
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 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事故全部责 任,阿军无责任,而李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中投保有交强险,故对李某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司机李某承担责 任。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鉴定费,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