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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明确“无偿,有期限使用”。
《意见》提出,辽宁省严格执行经营权有期和无偿使用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无偿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对于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依法依规变更,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对于新增经营权,应当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好、诚信等级高的企业使用。对于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意见》还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
(文章来源:田永春V)